2009年6月18日星期四

比豬流感更大的禍害

若有看報和關心中國政情的人,可能會聽過鄧玉嬌案,簡意是一位洗腳女被官員要求特殊服務反抗而殺人的案件。以下是信報練乙錚先生的文章摘錄:

「故意傷害罪」是重罪,根據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致人死亡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能定這條罪,必先排除《刑法》第二十條 給予的無限防衞權:「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 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從官方替此案訂定的名稱及其審案取向看,排除此權是意料中事。黨政大爺犯事在先,是元兇,鄧的兩位律師最初的《控告書》更舉出 證據,指控那些淫官當時確有強姦意圖,但為什麼法庭不是先審淫官?若循此方向審案,得出意圖強姦的結論,則鄧女便有無限防衞權,「故意傷害罪」便無從談 起。

然而,案發十天之後,儘管律師一再提醒鄧家要保留物證,鄧母竟把案發時鄧女所穿的四件衣服其中三件洗滌乾淨,然後宣布與二位律師解約,再換上兩位有政 府背景的律師,意圖強姦之訴便馬上消失。跟着,巴東縣實行新聞封鎖,毆打外省記者,封閉往巴東的長江渡輪碼頭(「進行維修」),關掉網絡連線(「避免雷 亟」)。筆者判斷,在法庭開審之前,涉案各方已經「擺平」了,審判結果也一早編定。餘下的問題是,淫官審還是不審呢?難說。未死的兩個遭受「黨內處分」, 其中一個開除工作了事,另外一個受司法拘留,還不知道下文;便是審,也是本末倒置,一場戲而已,去不掉掛在鄧玉嬌身上一輩子的嚴重罪名。戲還有下集麼?不 會啦。鄧玉嬌家人已決定不上訴,完全接受判決。據新華網巴東電訊形容,鄧女在庭外哽咽說:「感謝黨,感謝政府……我會多做善事回報。」上訴,鄧家哪裏敢。

看了這些文章,使人不寒而慄。文中練先生提到中國的"三權合作" -- 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理解支持,並非港人的意見,而是主管香港工作的黨國領導人習近平的言論。另一篇關於三權合作的網誌

香港人是勤奮和順服的,就像奴隸一樣。所以他們沒有空間理會這些政治問題。從另一個角度去看,港人就是那位鄧玉嬌,被人意圖強姦 (政改被推遲),因自衛殺人(紀念六四事件,七一上街遊行) 反而成為罪犯 (顛覆中國的基地) 。幸好我們還不至於「感謝黨,感謝政府」

尤記起當我香港籃球總會給我一封律師信時,律師朋友也叫我要寫信道歉,因為可以免除實際經濟損失,理由是"對方財雄勢大,你沒有著數",結果我沒堅決沒有道歉,選擇了"若我有錯,我就承擔責任,等官判好了。"

可悲的是許多人認為義理是無需堅持的,因為食飯最重要,這些人都是基督徒,和曾特首的六四論全無分別。再看六四吾爾開希到澳門投案自首,用自己的下半生去換取和中央的溝通,這些人無信仰的人的做法使我更敬仰。

老子說過萬物如芻狗,許多事在世上並不公義,大部份香港人心中,為的只是安身立命,沒有什麼原則堅持。

昨天和醫生朋友談起學校停課,他說:"政府若要求學校停課,責任上他們盡了責,後果就不需要負。但事實上父母便要承擔責任。屆時有青少年外出染病,就是父母監管不力的問題了,政府無罪。"

香港的問責制變成如何可以卸責制了。 官員一味的親中,根本就是"負責任"的做法,因為他們是小圈子選舉出來的,只需要向小圈子負責。

教會和政權的不尋常關係,從不監察政府施政,到底為什麼呢﹖

根據香港的法例,工業或商業樓宇都不可以做教會的,原因是走火問題,但教會卻多年以來均在商業大廈租用地方,人數過千,但政府沒有提出質詢,這是何解﹖(據我所知,教會租用商業樓宇聚會是用製作中心為名議而非教會的。)

有沒有地政署的朋友可以解一解點解教會可以租用商業樓宇開教會聚集過千人﹖有沒有違例﹖

大家試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教會大火,死了十個八個,就會有人問:"點解商業樓宇可以俾咁多人聚集﹖" 到時候唔知牧者又會點回應呢﹖

p.s. 本文相當俱爭議性,歡迎提出質疑,大家互相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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