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星期三
情緒過山車
昨天早上一早便去了跑步,然後去掃墓,帶了女兒到柴灣墳場,然後下午和教會朋友吃午飯。
我的心情就像過山車,有一刻心中感到平安,因為自己都為到事件作了輸的打算。但另一分鐘又感到很沮喪,很唔開心,好像有很多寃屈,但卻無法伸張。
太太一直在身邊支持我,告訴我她全力支持我,輸了就輸了,又不是患絕症,只要一家人仍在,不就是很好了嗎﹖
媽媽和爸爸都沒有追問我,媽媽因為知我唔開心而唔敢叫我去掃墓,卻因此被爸爸罵,結果我去了墳墓。
當我看見這許多墓碑時,心中在想,人不外乎總有一死。我輸了,又不是賠命,為什麼自己一直在唔開心呢﹖
我不停用理性去告訴自己這沒有唔開心的理由,因為太太支持我,家人支持我,還有朋友們。
昨天一早便醒了,我去跑步,那時跑步很涼快,沒有像以往般很大汗,我一邊跑一邊在告訴自己:"Henry,你喊出來吧。反正沒有看到出這是汗水或是淚水。" 但我欲哭無淚,兩眼乾睜睜。我的內心呼叫:"主呀,請祢救我。"
回到家門口,面色要控制,情緒要控制,因為不好讓家人擔心。
去掃墓時因為都是行行走走,沒有需要說什麼話,所以情緒還可以。
下午便很辛苦,因為見朋友,他們並不知我的事,因為我沒有唱通街,我看見他們,其實很不想提,因為每一次和一些朋友見面,就要以被告人的身份經歷一次案件重演,因為人人都會有一個 簡單的想法:"若不是你文章中有些什麼,他們不應該會告你。" 我便要為到這個 argument 而努力 defense,好痛苦。我不能夠在餐枱上講解五版紙的內容。
我根本無力 defense 了,因為我已很多個晚上沒有怎睡,駕車時已很睏。但見到這些相識多年的朋友,難道一句不提,日後他們在報上看見事件,便會問一句:"點解大家咁熟,你都唔早些同我講﹖可能我可以幫到你呢﹖我都識得乜乜朋友....."
結果我又強顏歡笑,扮到自己無乜事,然後講兩句自己的情況,接著就笑住同大家講:"無事既,最多賠錢啫。"我還問大家股巿的問題,談了一小時世界經濟大事。
朋友關心地告訴我:"你俾你的信我給我的律師朋友看看啦,或者我可以幫到你。"
一張五版紙的信,又有附件幾份,就是要電郵,都要click attachment 5次 (因為我用的是web mail),還有律師信2版紙,只要有一個朋友問我,我便要搞好耐。最慘的是,我已經給了好些法律界朋友睇,我諗除非他們的律師是專打毁謗的,否則根本就是哂氣,因為我自己的律師朋友都有好幾個,已是第一身,朋友的律師朋友,搭上搭,要他們睇十幾張紙的文件,我猜只會給我很行的貨,他們頂多只會告訴你儘管有機會勝,但你有一點寫得不好便可以被他們捉住咬你,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利益損害,不如寫道歉信,凡正沒有什麼損失云云。
我心中一提到要為到被寃屈的事而寫道歉信,又要向好好心的朋友解釋我為什麼不會寫,他們就會叫我要照顧太太的感受,家人的感受,我不可以這樣"自私",為了一口氣而傷害家人朋友,我就想死。
我是那無辜受屈的人,竟然是我自私,沒有顧及別人感受!
這皆因所有人都會認為名節有何價,什麼大丈夫能屈能伸。
我卻完全不認同。
所以最辛苦是見朋友,因為他們都是愛我的,只是他們沒有時間真正了解,價值觀也不同,我總不可以罵他們吧。
情緒過山車,沉默,我欲語無言,只盼上帝知我心,在天上有冠冕為我存留。
每天女兒都會叫我:"劃劃呀,爸爸。" 我想也不用想便劃了這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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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則留言:
一日未到七日期,一日都未啓動"官司"。亦不排除 x 總靠嚇,未必真的去啓動"官司",因為"官司"可能會為 x 總帶來的負面效果,遠多於實質利益。故不要被情緒 take over, 你現在要做的是 damage control,不是 emotion control。
五頁信從未公開過,根本不足構成對 x 總的有任何名譽或其他方面的損失,故將來就算輸掉官司,罸款也是有限,大劑的是堂費及對方之律師費,但亦不排除個法官唔洗你出 (關鍵在於你對於解決此事的態度...)。故你的目標是令 x 總先不去啓動"官司"。
**凡事對事不對人**。因此若你真的於七日內回應,起頭一定要先為引起的不便,及誤會道過歉(even 自己無錯... 這是禮貌原則,別忘記 say sorry to 劉慧卿 as well)。及後,若 x 總真的去啓動"官司",他們早已理虧在先。
並於信內提及先前"為何尋求議員協助"的原因/動機,並提出小市民尋求議員意見是小市民的權利,不知道如此會引起誤會(並再道過歉...亦是禮貌原則)。又提出...五頁信從未公開,而其中內容,若建議得到 x 總接納,得益者是 x 總及香港市民,於你是毫無直接得益,亦不存在利益衝突 (i.e. 不要令對方確立誹謗動機,卻要確立對方根本毫無損失)。
餘下的就要解決那五頁信被"捉字失"的情況...但這亦可以同"道歉"帶過...(如..."用詞草卒引致誤會" etc...,又或是 說自己片面看到的事情就是如此,若不是實情,還望 x 總提出並指正 云云...)。有錯則大家一起改進,無錯則一起互勉. [這是要指出...總之,我若是做錯或說錯話,亦已一早帶過,你根本不須啓動"官司"咁勞民傷財。]
回應信上的話,一定是你的真心話才好,否則又會有機會被人"捉字失"。
不要被情緒 take over,盡快辦該做的事吧! ...請記著,那不是一封道歉信,只是一封很有禮貌、解決問題、避免誤會蔓延的信。
我不是法律尊業。此上的,我都是隨口 UP,講些係人都識講,做卻做不來的事... 是我的強項...亦是我說過的, "道完歉好似無道過一樣"。嘻嘻
(P.S. You should be able to create ZIP file to contain all your files before sending out.)
C sir ...你千其唔好寫道歉信呀。。。此提議只是息事零人的做法,講就講得好聽,X縂班人持強淩弱,會不會就此了事真的成疑問。
我今天在HK Law Report Digest 找到了140份由1906年到2008年之間關於defamation的舊案例。我看了又看 (須然未看完),但我已找到了一些案例可以幫助你去打這單案。
被人告Defamation, 你可以有幾種辯護理由。。。我看過喇,你可以坳你講的都是事實,公道自在人心,真理只會越辯越明。就看看X縂是否正大無私囖!我拍到時一室皆香!
你又可以坳所用的文字在一個'resonable thinking man" 來看根本就是一些'fair comment",而且是合符公衆利益的'fair comment“。 我地咪看看D jury 點看囖。 看看香港的”resonable thinking man" 是否死曬囖!
重有好幾個辯護理由,我今晚就幫你看完那些案例,D 字雖然好鬼深,你都肯為社會做D野囖,我唔睡覺也要看完它!
話時話,你寫左信, X 縂重可以要你賠償喔。。你唔好比人“tum" 你寫信呀!!!!Damage Control??? 你是 X 縂就有得 control! 要反客為主呀!
Emotion control? 當然要啦,要冷靜。大把人幫你,支持你!!!!!!!!!!
我讚成第二個意見,不要給D 似是而非的理由動搖你!!
第一個意見簡直是糖衣毒藥。
正如我曾經說過,你如果肯寫信,話之你寫得如何大方得體,如何自我解釋,如何有禮貌原則。。。。全部都是廢話,因爲X縂只要看到道歉信,他話之你點寫,你寫信那個行動就已經表明你完全推翻自己投訴信的内容,shut up 好過了,仲寫甘多前因後果有鬼用。
SC
嘻嘻... 睇見上兩位寫既嘢...唔知兩位幾多嵗?!我上面所寫的,若做得到,x 總多數唔敢再出律師信,否則可能會比個法官鬧番轉頭。唔咁做,C-Sir 有排頭痕。我上面所寫的做法,叫做 "對不起,但我好似無錯噃",亦是唔會啓動"官司"的大路做法。法庭都是想人以和為貴的,唔啓動"官司",重有大把時間玩。啓動了,大家便要鬪合情合理、鬪長命、鬪頂唔頂得順... 如果人地出個大狀,你兩位出乜呢又?! 嘻嘻
I repeat, "那不是一封道歉信,只是一封很有禮貌、解決問題、避免誤會蔓延的信。" 唔好攪錯了用意。
嘻嘻嘻
嘻嘻兄, 我唔明喔! 幾多嵗同辯解真理有關係的嗎?你小心D講野喔,家陣興講“defamation" 喔!
我知你講的未啓動"官司"是什麽! 我看了很多書,問過很多人。
我都知你說寫道歉信其實是“offer to make amendments, correction and apology" , 此亦為辯護理由的一種。
但是,問題是,C Sir當初點解要寫投訴信呢? 一定是有問題才要投訴啦!難道是身痕不成。既然是投訴,就是希望會把問題解決,叫多些人関注啦。
寫左道歉信, C Sir的訴訟問題是解決啦,但是他關注的問題呢?
未解決,未解決 。。。那麽就是back to square one 啦 。。。再投訴,再收律師信,再來一次嗎?
有些事情,不是可以避免的。還是面對現實比較好!
我忘了說..嘻嘻兄提到"對不起,但我好似無錯噃" ...你唔好自欺欺人啦 。。如果封道歉信真係這樣寫(or words to that effect),係人都覺得你不是真心道歉啦 。。如果 X 縂唔受,又咪一樣有排頭痕! 到時 X 縂再同你計damages ,計 legal fee ....哈....唔寫好過寫!
多謝匿名和嘻嘻,兩位都是對我關心,本來我都已經決定想寫信的了,但匿名的意見好像給了我盼望。
我自己最能希望的是籃總放棄訴頌,我不再長期辛苦經歷法律挑戰,然後又承諾改變一些制度及改善態度,最後給我一個位置在籃總,協助監察籃總。咁樣就最好。
祈禱希望有神蹟,因為我真的唔想寫信,加上劉慧卿又當選財委會主席,我諗有機會的吧。
我攰了。明天晚上見律師再算。我真的好攰了。
嘻嘻...輪到攪到我瞓唔著。因為我從沒有見過那五頁紙,所以假設其中毫無誹謗成份,一切皆觀點與角度而產生出誤會。若在五頁紙中,真的有鬧人,便只好死撑下去。一旦啓動了"官司", C-Sir 還是要證明 :
1. you are a reason person, willingly to take whatever means to resolve issues before resorting to legal actions.
2. 五頁信從未公開過,不足構成對 x 總的有任何名譽或其他方面的損失。
3. 尋求議員意見是小市民的權利。
4. 自己毫無直接得益,亦不存在利益衝突。
5. 五頁信中是你自已的意見及確信的觀點。
若能做到這一切,便證明"官司"是 x 總自招的,又 damages 是 $0,故賠賞亦是 $0。
七日限期內,C-Sir 可以不回應,亦可以不禮貌地回應,亦可以有禮貌地回應,其中做法已可以構成於法官眼中的印象分。
若 C-Sir 不回應,就衹能依靠劉慧卿作為mediator,令 x 總不啓動"官司"。(出了律師信,不等於 filed case to court。)
若 C-Sir 回應,則一定是有禮貌地回應。而回應,不一定等於道歉,可以是有禮貌地重申以上幾點及原信內容,並堅持原信立場。
又不排除 x 總可以 save 起此blog留言,故話只可以說到此而盡。亦可排除 coaching 之嫌。[前文早已是有些說得"太多"了...]
[不妨跟律師朋友印證我的說法,於此 case 是否行得通或有否幫助。] 最後... 祝好運。
嘻嘻
我有新發現 ....多謝嘻嘻提醒 ... "五頁信從未公開過,根本不足構成對 x 總的有任何名譽或其他方面的損失"
講得好!!!根據我昨晚看的案例...C Sir 可以用privilage 作為辯護理由.
又多一個把握.
我唔敢話一定贏官司,但真係唔係一定輸喔.
我們一直支持 C Sir 是因為他對籃球的熱誠,對真理和公義的追求. 我觀察到大部份留言的朋友都會直接或間接提議 C Sir 不要放棄.
寫道歉信此無零兩可,含糊其詞的做法實在是非我們的主流思想.還是提防有詐好!
七天之期的確快到了.除非下定決心寫信了事 (要是這樣就快快行事).否則,不回應斷乎不會令法官/jury 對你有壞印象.你的行為叫做consistant.
好好部署下一步.
要不要反告惡人?? 我來效勞 ...看看例書,定可找到一點端倪
江湖險惡
網絡複雜
剛追回無看的至此
Gar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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