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9日星期日

律師是社會的"公器" 還是有錢人的 "武器"﹖

今天讀三十會出版的 "三十出頭"

當中有一篇文章這樣寫:

"....任命證書上的職銜不是"律師",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法院律師"。這意味著當客戶利益與公義發生衝突時,(如客戶要求律師欺瞞法庭時),必須緊記,律師的最終"老闆"不是客戶,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法院。律師,作為一份謀生職業,平時是在"私用",但希望年輕一輩同行緊記: 律師,作為一種社會專業,本質是一件"公器" 。" - 趙賓

香港籃球總會發給我的律師信,當然需要律師,可能還是義務律師。

不知道這位發律師信的義務律師,是否認同三十會趙賓先生的意見呢﹖

不知道香港律師公會對於律師是社會公器這個論點是否認同呢﹖立法局議員吳靄儀唔知點睇呢個論點呢﹖

社會公器是什麼﹖-朱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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